::: 場址公告範圍及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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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

場址污染分區

場址汙染分區

場址公告範圍

92 年3月20日(南市環水字第09204005660號公告)及93年1月14日(南市環水字第0930400099-1號公告)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第16條至第19條規定公告本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臺南市政府於100年4月20日公告修正,公告範圍如下:

  1. 廠區(含污泥堆置區):臺南市安南區鹿耳里北汕尾二路421號,地號:安南區 鹽田段668、668-1、668-2、668-3、668-4、668-5、668-6、669地號。
  2. 海水貯水池:臺南市安南區鹽田段659、661、662、663、664、665、666、667、640、641、642、643、646、638、638-1、638-2、634、634-2、635、635-2、636、636-2、637地號。
  3. 2等9號道路東側草叢區:臺南市安南區鹽田段544-2、541-2、543、545地號之全部土地及鹽田段550、551、552地號緊鄰二等九號道路以東50公尺範圍內之土地。

二等九號道路1K+800至2K+815範圍共計38筆地號,土地面積約3公頃,污染土壤已移除,並填回乾淨客土,台南市政府並於94年5月26日已公告解除二等九號道路控制場址。

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地面積約2.7公頃,污染土壤已移除,並回填乾淨客土,環保署於100年10月17日已公告解除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臺南市政府於107年7月5日公告解除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

環保署已於93年3月19日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本場址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環署土字第0930020257號公告),公告範圍如下:

  1. 廠區:安南區鹽田段668、668-1、668-2、668-4、668-5、668-6地號之全部土地。
  2. 二等九號道路(北汕尾二路)東側草叢區:安南區鹽田段544-2、541-2、543、545、地號之全部土地及鹽田段550、551、552地號緊鄰二等九號道路以東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土地。

公共範圍之地籍套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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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址管制事項

本場址污染分區共可分為海水貯水池、鹼氯工廠、五氯酚工廠、單一植被區以及草叢區等5區,均屬於「土壤污染管制區」管制範圍,且已設置警示告示牌與圍籬,禁止下列行為:

  1. 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 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 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管制行為:未經臺南市政府許可進入污染管制區;進入海水貯水池捕撈生物體,或設置任何養殖設備。

如違反上開之管制行為,將爰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請勿違法進入污染管制區

請勿違法進入污染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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