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展延可變動事項:
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廢清書之核准期限;屆期未取得者,原核准之廢清書失其效力,請檢視廢清書內容與實際現況運作,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如廢清書內容與現況一致,即未涉及廢棄物項目、內容及清理方式等,依本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於屆滿前4個月至6個月申請展延,即111年7月1日起申請展延(展延僅可修改基本資料、附件、新增H類代碼及補填新增欄位:物理性質、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分);(修改地址、地號不在此限)。
如廢清書內容與現況不符,依本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取得核准期限(廢清書異動無法取得核准期限)。
2.系統操作:
- 請先至EMS(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 https://ems.epa.gov.tw/) →業者登入→左側基線資料填報確認→確認資料是否填寫完成
(操作說明書請下載基線資料填報設定參閱)
- 填寫完畢→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 https://waste.epa.gov.tw/RWD/ )→登入後點清理計劃書→選擇提報原由→同步EMS資料→提出申請
(操作說明書請下載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操作手冊參閱)
3.廢清書送審應檢附:
- 審查費繳納方式:至郵局買匯票抬頭『臺南市公庫』或至新營/東區環保局臨櫃繳納。
東區繳費:繳費當天請撥06-6572813#2551袁小姐告知管制編號及東區繳費之事宜。
- 電子簽章(電子審查):公文(需蓋大小章)+審查費用(郵局匯票或臨櫃繳納)
- 書面審查:公文(需蓋大小章)+ 審查費用(郵局匯票或新營臨櫃繳納)+兩份完整廢清書(包含:清理計畫書+變更/展延前後對照表+所有上傳附件書面資料(附件一~四)+相關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登記抄本/營業執照、地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若申請書件為影本代替正本者註明「與正本相符」章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於申請文件中逐頁加蓋騎縫章(公司大章)。於「八、用印欄」中蓋事業印信、負責人簽章、專責人員(有向環保局申請設置者才需用印)及填寫人簽章依規定用印(簽名+蓋章)、日期)
4.其他:
- 若事業/廠地號及地址空白或需做修改,請至EMS首頁下載修改管制編號基本資料申請單並填報,將相關佐證資料連同申請單傳真至本科(傳真號碼06-6564191)做資料修改申請。
- 於EMS系統「五、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簡要說明內容請填寫為「如附件三」。
- 於EMS系統「六、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簡要文字說明請填寫為「如附件四」,若無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請填寫為「本廠無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
- 於「附件二、廠區配置圖」中,應註明各類廢棄物之代碼、完整名稱、貯存位置且填報之各項廢棄物應與「四、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相符合,並請標示大門位置、大門前道路名稱、指北針(例: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
- 於「附件三、事業於遷廠、停(歇)業或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中,所填報之廢棄物之代碼、名稱(完整名稱)、數量(統一以最大月),應與「四、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相符合。
- 廢清書參考範例下載:https://waste.epa.gov.tw/prog/NewsZone/vocExampl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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