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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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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壹、理念

環境教育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 」為理念,提升全民環境素養,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

貳、政策目標

環境教育推動目標應呼應聯合國與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並 增進全體國人與環境相關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其 重視環境保護,並採取各項行動。

參、推動策略

各級政府機關應與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民間團體、企業, 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一、法規建制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研修環 境教育法相關配套法規。

二、組織人力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有組織及人 力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業務。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加強環境教 育負責單位人員之培訓,以提升計畫執行能力。

(三)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四)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 獎勵、召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工。

(五)各機關應加強培育具環境教育傳播能力的人才,以有 效擴散全民環境素養及成效。

三、基金運用

(一)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並妥善管理及運用。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運用環境教育基金辦理相關環境教育計畫、訓練及國內外活動。

四、品質與認證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環境教育機構、人員及設施場所 之認證制度,並訂定獎勵、補助及評鑑之機制,提高 執行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上述認證制度,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人員之認證,並 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所 屬或主管業務範圍之設施場所認證、評鑑、撤銷、廢 止及管理事項。

(三)各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資 源,依據順應自然、尊重生命之原則,優先運用閒置 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 善加維護、利用、發展多主題性之戶外學習活動。

五、教育與資訊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 福祉、永續發展」為主軸之環境教育大綱,並研訂分 級、分類學習內容。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提供環境教 育認證、課程、教材及研究成果等資訊。

(三)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 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 活動,鼓勵各級學校採取戶外學習或體驗方式推動環 境教育。

(四)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編環境教育之 課程、教材及編製媒體影片、數位學習課程與文宣, 持續推廣環境教育。

(五)各級主管機關應以多元方式主動發布環境教育相關資 訊,且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加強於新媒體及網路工具 宣導重大環境教育政策及議題,推廣環境教育,普及公民參與。

(六)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加強環境 教育研究,建立評量指標;中央主管機關並進行全民 環境素養調查。

六、多元推動

(一)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參酌永續性議題、每年定期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於每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至少四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 並於規定期限前提報執行成果。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環境教育個人電子終身學習管 道,並提供誘因鼓勵全民參與環境教育終身學習。

(三)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 院校自主推動環境教育,並適度於課程中納入環境教 育。

(四)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全民、企業及各社群積極自主學 習,改變行為,實現永續生活方式。

(五)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企業辦理環境教育;得於各獎項或競爭型計畫之評比項目納入環境管理與落實職場教育,以推動企業重視環境管理、綠色設計及綠色採購、節能、訓練及宣導,並結合在地資源推動環境教育, 落實社會責任。

(六)各機關(構)應結合社區、民間團體、企業建立夥伴 關係,透過社區營造、在職教育、生態旅遊等共同推 動環境教育。

(七)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優先運用環 境友善建設,鼓勵全民自主學習,持續有效推展環境 教育。

(八)各機關應妥善利用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及環境教育機 構,辦理所屬員工環境教育,並鼓勵民間企業及團體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學習。

七、組織合作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 管機關召開工作會議,積極推動環境教育。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內部各單位之橫向聯繫,並進行 跨部會、跨機關合作,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有終身學習、文官培訓制度 應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推動環境教育。

(四)各級主管機關應與非政府組織及民間企業合作,建立 環境教育合作網絡;並培訓環境教育國際合作人員, 蒐集國際環境教育資訊,參與國際環境教育合作、交 流及活動。

八、環境講習

(一)各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或經處停工、停業處分者,應 施予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規劃適宜之環境講習課程及教材。

九、考核評鑑

(一)各級主管機關針對每年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 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及完成成果申報,並進行輔導及 查核。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追蹤考核機制,定期檢討執行成 果與做法,以實現環境教育整體推動目標。

(三)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評估環境 教育推動效益,並依據綱領策略定期檢討行動方案, 作滾動式修正。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比率,抽查前一年轄區內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執 行成果,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站登載抽查結果。

十、輔導獎勵

(一)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及輔導 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環境教育,並輔導結合環境教 育機構以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推動環境教育。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從事環境 教育成效優良者,頒發環境教育獎項或提供獎勵措 施,以激勵全民參與。

》相關檔案下載:
*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1001205)
*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行政院1050105核定修正)
*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行政院1081122核定修正)
資料更新時間:2023/2/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