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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壹、理念環境教育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 」為理念,提升全民環境素養,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 貳、政策目標環境教育推動目標應呼應聯合國與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並 增進全體國人與環境相關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其 重視環境保護,並採取各項行動。 參、推動策略各級政府機關應與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民間團體、企業, 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一、法規建制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研修環 境教育法相關配套法規。 二、組織人力(一)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有組織及人 力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業務。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加強環境教 育負責單位人員之培訓,以提升計畫執行能力。 (三)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四)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 獎勵、召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工。 (五)各機關應加強培育具環境教育傳播能力的人才,以有 效擴散全民環境素養及成效。 三、基金運用(一)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並妥善管理及運用。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運用環境教育基金辦理相關環境教育計畫、訓練及國內外活動。 四、品質與認證(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環境教育機構、人員及設施場所 之認證制度,並訂定獎勵、補助及評鑑之機制,提高 執行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上述認證制度,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人員之認證,並 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所 屬或主管業務範圍之設施場所認證、評鑑、撤銷、廢 止及管理事項。 (三)各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資 源,依據順應自然、尊重生命之原則,優先運用閒置 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 善加維護、利用、發展多主題性之戶外學習活動。 五、教育與資訊(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 福祉、永續發展」為主軸之環境教育大綱,並研訂分 級、分類學習內容。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提供環境教 育認證、課程、教材及研究成果等資訊。 (三)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 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 活動,鼓勵各級學校採取戶外學習或體驗方式推動環 境教育。 (四)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編環境教育之 課程、教材及編製媒體影片、數位學習課程與文宣, 持續推廣環境教育。 (五)各級主管機關應以多元方式主動發布環境教育相關資 訊,且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加強於新媒體及網路工具 宣導重大環境教育政策及議題,推廣環境教育,普及公民參與。 (六)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加強環境 教育研究,建立評量指標;中央主管機關並進行全民 環境素養調查。 六、多元推動(一)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參酌永續性議題、每年定期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於每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至少四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 並於規定期限前提報執行成果。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環境教育個人電子終身學習管 道,並提供誘因鼓勵全民參與環境教育終身學習。 (三)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 院校自主推動環境教育,並適度於課程中納入環境教 育。 (四)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全民、企業及各社群積極自主學 習,改變行為,實現永續生活方式。 (五)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企業辦理環境教育;得於各獎項或競爭型計畫之評比項目納入環境管理與落實職場教育,以推動企業重視環境管理、綠色設計及綠色採購、節能、訓練及宣導,並結合在地資源推動環境教育, 落實社會責任。 (六)各機關(構)應結合社區、民間團體、企業建立夥伴 關係,透過社區營造、在職教育、生態旅遊等共同推 動環境教育。 (七)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優先運用環 境友善建設,鼓勵全民自主學習,持續有效推展環境 教育。 (八)各機關應妥善利用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及環境教育機 構,辦理所屬員工環境教育,並鼓勵民間企業及團體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學習。 七、組織合作(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 管機關召開工作會議,積極推動環境教育。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內部各單位之橫向聯繫,並進行 跨部會、跨機關合作,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有終身學習、文官培訓制度 應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推動環境教育。 (四)各級主管機關應與非政府組織及民間企業合作,建立 環境教育合作網絡;並培訓環境教育國際合作人員, 蒐集國際環境教育資訊,參與國際環境教育合作、交 流及活動。 八、環境講習(一)各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或經處停工、停業處分者,應 施予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規劃適宜之環境講習課程及教材。 九、考核評鑑(一)各級主管機關針對每年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 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及完成成果申報,並進行輔導及 查核。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追蹤考核機制,定期檢討執行成 果與做法,以實現環境教育整體推動目標。 (三)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評估環境 教育推動效益,並依據綱領策略定期檢討行動方案, 作滾動式修正。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比率,抽查前一年轄區內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執 行成果,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網站登載抽查結果。 十、輔導獎勵(一)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及輔導 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環境教育,並輔導結合環境教 育機構以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推動環境教育。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從事環境 教育成效優良者,頒發環境教育獎項或提供獎勵措 施,以激勵全民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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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2023/2/1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