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環境教育資訊網
臺南市環境講習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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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親自持環境講習通知單、身分證正本或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證件,準時前往指定講習地點報到,並接受講習,如遲到即不可進場。
  • 若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將依環境教育法第24-1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依環境教育法第24-1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含請、事、病假及異地講習等)。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或需要延遲出席者,請於本單之指定環境講習日期前3日,繕具「延期接受環境講習申請單」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臺南市環保局辦理(地址:70155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72號綜合規劃科);無有效證明文件且無故未到者,一律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辦理。
  • 受處分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變更環境講習地點之申請:

          (1)自然人。

          (2)移動污染源或違反移動污染源法規者。

          (3)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者。

  • 應於接獲本局之環境講習通知單後,提出變更地點之申請,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另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同意變更地點後,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重新寄送環境講習通知單。
  • 講習日期若突遇政府機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講習比照停課,並另行通知講習日期。
資料更新時間:2022/8/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