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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目的 為彰顯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積極推動環境教育有顯著績效之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參選者),並藉此鼓勵市民積極參與環境教育與環境保護工作,爰訂定臺南市 112 年推動環境教育績優遴選表揚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遴選項目及資格 一、遴選項目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並對於低碳環境教育推動有實績,績效卓著。 (二) 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並對於低碳環境教育推動有實績,績效卓著。 二、遴選資格: (一)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為本市之自然人及登記地址位於本市之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 參選者於績優認定期間(110 年4 月1 日至112 年3 月 31 日)內,具第貳條第一項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
參、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112 年4 月 1 日至5 月31 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報名文 (一)報名表。 (二) 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肆、評審方式 一、初評:依報名文件進行資格審查。
伍、獎勵及表揚 一、遴選項目取特優獎一名及優等獎至多二名,共計十八名。 (一) 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五、遴選項目中之民營事業組及機關(構)組之特優獎一名及優等獎二名,其餘遴選項目之特優獎一名,由評審團委員評定是否代表本市參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環境教育獎。
陸、本市各機關學校參加機關(構)或學校等遴選項目者,其敘獎額度及比例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一款辦理。但個人項目如獲獎者為本府機關或學校所屬人員,已領取獎金或等值獎品者,不予敘獎。
柒、本計畫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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