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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17  臺南市112 年推動環境教育績優遴選表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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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目的

為彰顯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積極推動環境教育有顯著績效之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參選者),並藉此鼓勵市民積極參與環境教育與環境保護工作,爰訂定臺南市 112 年推動環境教育績優遴選表揚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遴選項目及資格

一、遴選項目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並對於低碳環境教育推動有實績,績效卓著。

(二)    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並對於低碳環境教育推動有實績,績效卓著。
(三)    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並對於低碳環境教育推動有實績,績效卓著。
(四)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並對於低碳環境教育推動有實績,績效卓著。
(五)    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並對於低碳環境教育推動有實績,績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    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並對於低碳環境教育推動有實績,績效卓著。

二、遴選資格:

(一)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為本市之自然人及登記地址位於本市之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    參選者於績優認定期間(110 年4 月1 日至112 年3 月 31 日)內,具第貳條第一項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
(三)    參選者僅能選擇一種遴選項目參加。
(四)    參選者於績優認定期間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始得報名參加。

 

參、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112 年4 月 1 日至5 月31 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報名文
件及電子檔案(word 檔或pdf 檔)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報名。 二、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二)    環境教育相關績效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    非自然人之參選者依法登記已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需檢附近二年環境教育計畫及推動成果。
(五)    前二年度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肆、評審方式

一、初評:依報名文件進行資格審查。
二、複評:視情形由評審團至參選者所提環境教育事蹟地訪查或邀請參
選者說明具體事蹟。 
三、評審團之組成:邀請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辦理遴選作業。評審團委員5 人至 9 人,其中1 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 

 

伍、獎勵及表揚

一、遴選項目取特優獎一名及優等獎至多二名,共計十八名。 
二、遴選項目中團體、社區及個人之特優獎及優等獎各頒給獎座一座及
獎金或等值獎品;其餘遴選項目特優獎及優等獎各頒給獎座一座。 
三、前項各遴選項目獎勵方式如附表所列,評審團具有獎項名額增減之
決定權,如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項目得為減少或從缺。 
四、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參選資格;已獲獎者,撤銷或廢止其獲獎項目,並追繳其獎座及獎金或等值獎品:

(一)    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    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
(三)    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遴選項目中之民營事業組及機關(構)組之特優獎一名及優等獎二名,其餘遴選項目之特優獎一名,由評審團委員評定是否代表本市參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環境教育獎。 

 

陸、本市各機關學校參加機關(構)或學校等遴選項目者,其敘獎額度及比例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一款辦理。但個人項目如獲獎者為本府機關或學校所屬人員,已領取獎金或等值獎品者,不予敘獎。

 

柒、本計畫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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